(五)風險評估作為一項必要程序。征求意見稿規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開展風險評估。
(六)合法性審查成為決策必經程序。
(七)防止行政首長“一言堂”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并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
(八)規定了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以及決策調整制度。
盡管征求意見稿有許多肯定地方,但依然沒有逃脫“粗疏簡陋、操作性不強”的窠臼。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規範,靠區區44條是遠遠不够的。如行政決策事項的規定只有領域或範圍的表述,而沒有定性與定量的結合規定,容易被架空。在專家論證、公衆參與、風險評估各部分,也缺少具體的操作性規範。如專家論證中專家的遴選程序、公衆參與中參與者的確定程序、風險評估的評估指標評估程序的規範均闕如;追究法律責任缺少操作性,而四中全會提出的決策終身追究也無體現等。(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成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