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與“紅罐”的知識產權歸屬,是兩個問題,也難以磨滅加多寶在其中的作用。
法律是最好的社會減震器。從制度的高度,對產權保護作出規範,既是對民營企業歷史貢獻的客觀尊重,也是避免中國經濟震蕩的理性選擇,更是憲法第11條“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應有之義。
從去年11月中央公布的《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到如今“紅罐之爭”司法終審,民營企業與國營企業“共享共贏”,釋放了“不盲目翻歷史舊賬”、“平等保護產權”的強烈信號。
加多寶、王老吉“紅罐之爭”終審判決,體現了對不同產權平等保護的法治精神,具有標志性意義。(來源:新京報 作者:歐陽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