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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產婦墜亡事件:我的手術誰做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9-11 15:50:30


 
患者手術權誰來決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當患者處於意識模糊狀態時,不能獨立作出決定,需要醫生與家屬協商,但是有時即使患者處於清醒狀態,為了規避醫療風險和醫患糾紛,很多醫療機構還是會選擇順從家屬的意見。

  複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一篇論文顯示,近年來醫療糾紛增加,醫患關系緊張,產科醫生面臨各種壓力,存在較強的法律意識。

  醫院曾發表的聲明顯示,產婦本人曾與醫院簽訂“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對於“授權書”,有業內人士解釋稱,產婦在生產過程中很快會進入麻醉狀態,意識可能出現不清醒。醫院要求產婦簽訂委托書,是為了保證產婦在不清醒時,由家屬等來做決定。

  對於產婦從待產室的窗戶墜樓,有律師認為,醫院有保障患者安全的義務,在這方面醫院應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醫患之間信任的缺乏也是造成悲劇的重要原因。(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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