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河南見義勇為新政備受關注,并受到了外界一致好評。究其原因,其他地區的見義勇為撫恤金大多以十萬元計,河南此番則一舉突破百萬;更為重要的是,新政并不僅限於提高撫恤標准,而是致力於從認定範圍、認定條件、救助治療、子女優待等各方面為見義勇為者提供堅實保障,以此來掃除他們的後顧之憂。相比起一次性發放的撫恤金,全方位的撫恤優待顯然更能為見義勇為者送去慰藉和關懷。
見義勇為擔當的是一種社會責任,政府不僅有責任代表社會對此進行表彰和獎勵,也有義務保障見義勇為者自身的權益不受到傷害。新政一大亮點是,明確提出“本省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適用本條例”。隨著人口流動日益頻繁,這樣的規定頗具現實意義——關於見義勇為的認定範圍,不少地區都以行政區域為界,只受理本地戶籍或發生在本地的見義勇為行為,這對於那些見義勇為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說,無疑顯得既不公平也不厚道。相比之下,河南見義勇為新政打破了區域認定的藩籬,無論身處何地,只要河南籍人士見義勇為,就能得到河南的認定與撫恤。這種貼心的制度設計,不僅為“河南好人”提供了堅強後盾,同時也能推動見義勇為認定加快“去地區化”的步伐,有利於營造鼓勵見義勇為的整體社會氛圍。
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輿論稱作“好人法”。《民法總則》不僅為好人送上了“定心丸”,同時也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從國家層面的“好人法”到地方立法實踐,都在傳遞著一種同樣的信號——只有讓見義勇為者置身於法律強有力的保障之下,物質和精神的賦予不再是“獎勵”,而是可以確保的權利,才能掃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從而激勵更多人致力於維護正義。
見義勇為的壯舉充滿不可預知的風險,見義勇為者的切身遭遇體現著一種社會價值導向。法律不僅要懲惡,同時也要揚善,這正是見義勇為立法的核心價值所在。(來源:大河報 大河報評論員:趙志疆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