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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分可申訴是對學生權益的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18-02-11 17:31:44


  2月6日,新修訂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發布,26日將正式實施,這是該辦法近27年來的首次修訂。新辦法增加了學生申訴部分,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做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後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2月7日《北京日報》)

  這無疑是一個創新之舉,有利於全面推進中小學依法治校、依法執教。從小學到中等職業學校,學校對違紀學生實施的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這些處分權大多是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自然要遵法守法。

  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賦予了違紀大學生對學校處分的申訴機制與權利,保障了高校對學生處分應有的程序正當性,也切實保障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各地中小學,一些違紀學生該不該受處分、應該受到何種處分往往由學校領導、相關老師單方面說了算,學生沒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訴權,以至於出現不當處分、過重處分,處分實施程序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教育權等情形。近年來媒體的報道并不鮮見,比如,曾有高中生在期末考試中使用手機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也有高中生因在學校“早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像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重處分,甚至還適用到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身上。如果處分隨意,是對中小學生合法權益的變相侵犯。

  事實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平等不僅體現在權利,還體現在尊嚴。中小學生即使被處分,也有權受到法律法規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面臨不公的處分時,也應該擁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送達處分決定書之後的申訴權。一旦學校對學生實施的處分失實或失當,學生的合法權益有免受侵害的權利,此時,處於弱勢一方的學生就應當得到有效的制度救濟。

  總體而言,建立了中小學生處分申訴制度,有助於全面推動學校在法律的框架下完善學生處分制度,規範學生處分工作,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從中小學生角度看,被處分可申訴,是對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權利的維護,有助於培養法制意識;申訴過程中的交鋒、對質、說理,也可以提升思辨能力與表達能力。(來源:中國婦女報 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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