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二十七條中增加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一重要修改,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所確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憲法層面,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權威的決心。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把憲法放在依法治國的突出地位。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要把憲法教育作為黨員幹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掌握憲法的基本知識,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自覺意識。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憲法宣誓制度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建立憲法宣誓制度表明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建設的進程中,更加重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決心。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立法形式作出了關於憲法宣誓的決定。明確規定,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明確規定了憲法宣誓的誓詞。憲法宣誓決定作出的兩年多來,全國各級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都進行憲法宣誓。包括由人大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一府兩院”,即政府、法院、檢察院依法任命的工作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自2016年1月1日以來,已舉行了12次45人次的憲法宣誓。
黨的十九大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確定了我國發展新的奮鬥目標,并對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提出了新要求。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先前的憲法宣誓的決定又作了修訂,主要是將宣誓誓詞修改完善,按照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新的奮鬥目標。將“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并在應當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機關中增加監察委員會。憲法修正案進一步明確新時代國家發展的根本任務和奮鬥目標,規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增加了監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使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憲法宣誓的決定同修改後的憲法規定一致起來。修訂後的憲法宣誓決定,也為本次大會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提供了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