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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遭遇討薪難 “超齡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18-05-06 23:00:52


 
“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該如何保障

  筆者了解到,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問題,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殿明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超齡勞動者”遭欠薪、維權難的現象。但是,根據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應參照勞動關系處理。

專家:相關法律規定待明確

  相關法律界人士告訴筆者,針對出現像薛春勤這類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問題,該如何作出處理,上述司法解釋并未作出統一規定。

  王殿明注意到,雖然國家法律并未對此作出統一規定,但《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對此問題,已作出只要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的規定。

  對於上述紀要郭為春表示,紀要是勞動仲裁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監察的相關規定。勞動監察是行政行為,不是司法行為,所以勞動監察大隊在這件事中不能引用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阜寧縣勞動人事部門應盡量與江蘇省級相關規定一致,避免同一省(區範圍內),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和結果各行其是,導致法律政策指導功能的喪失。王殿明建議,可以在江蘇省的處理辦法上制定更為完善的統一標准,盡快從國家層面出具文件對相關問題進行處理。

  此外,法律專家還提醒廣大勞動者,按照法律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勞動合同有助於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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