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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退改簽頑疾緣何久治不愈
http://www.CRNTT.com   2018-05-10 22:55:27


 
規則缺乏下由各航司單方決定退票費

  據了解,1996年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曾就退票收費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如旅客在航班規定離站時間24小時以內、兩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價10%的退票費等。

  不過,《報告》顯示,在2004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124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決定》删除了上述相關規定,因此,目前國內并沒有統一的退票費用規則,實際操作中都由各航空公司單方面決定。

  記者注意到,南方航空運營的微信公衆號“南航電商頭條”於5月4日作出回應稱,航空公司制定客票退改簽條件時均嚴格遵循民航局1996年制定的規則及2004年公布的修訂決定,總的來說遵循商品價值規律,即機票折扣率越高,退改費率越高,并在此基礎上盡可能均衡旅客權益和航空公司風險。一直以來,南航國內客票退改簽規則同等適用於所有渠道。之所以產生“天價退改費”,是因第三方代理擅自修改航空公司客票退改收費規則,同時沒有充分履行告知旅客的義務,從旅客退改簽環節中惡意賺取不正當收入。

  上述不願具名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也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消費者認為退改簽費用高,往往是“黑代理”或者是OTA將機票與其他產品捆綁後,自行制訂的退改簽費用,不代表航空公司;另一方面也和消費者在訂票時,沒有仔細閱讀訂票規則有關。

  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介紹,目前,民航現行的通常做法,是由航空公司將其退改簽的規則在運輸條件中予以明確,報民航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并公示,之後作為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但現階段,往往就是航空公司只要備案、公示就了事,在定價過程中沒有嚴格依照我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履行聽證程序。

  “我國民航退改簽費用亂象之所以出現且久治不愈,主要原因在於,政府希望放活市場,但航空公司與機票銷售代理企業卻借此謀求自身利益,甚至出台霸王條款。”張起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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