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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陰陽合同”弄玄虛 够懸乎
http://www.CRNTT.com   2018-06-05 15:56:56


 
  再比如,明星還可以要求制作方支付“稅後片酬”、將片酬轉換為股權,甚至還有人為此放棄國籍、設立信托等。比如某明星單集片酬是50萬,按照個人勞務所得稅應繳納153000元;但對於高額稅費,明星們往往都會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稅後金額全額支付。例如,一個影視公司要向某明星支付5000萬的稅後片酬,但實際上,按照稅法,該公司實際支付的金額為73519117.65,稅費高達2300萬。

  2016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分組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平曾說,“現實中演員很少甚至從來不繳所得稅,經紀人同制片方商談片酬從來都是稅後收入。應該對演員片酬納稅問題嚴格規定,制片方替演員納稅不合理也不合法”。

“陰陽合同”的後果究竟有多嚴重?

  崔永元微博中提到的“大小合同”也就是“陰陽合同”問題,則屬於惡劣的逃稅行為。即明星與制片方合謀,簽訂兩份合同,納稅金額較低的一份為公開的“陽合同”,而真實金額的合同則為實際生效的“陰合同”。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3日,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對此進行了補充,“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准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這意味著,“陰陽合同”一旦走上法律程序,即便偷稅者亡羊補牢補繳稅款,也難逃刑法制裁。不過,蔡道通也提到,“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範冰冰一個清白”。(來源:北京青年報 本報記者:祖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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