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移動支付模式種類繁多,有銀行主導模式、通信運營商模式、通信運營商與第三方支付公司聯合主導模式,因此產生了不同的監管主體,這種各自為政的監管模式,影響了監管的有效性與系統性。同時,我國目前有關電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文件絕大多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行政規章,其效力低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一旦與其抵觸將會失去效力。
如今手機支付的用戶越來越多了,我們希望各方借此次轉錯錢一事,出台一系列有關手機支付的法律法規,這樣就與時俱進了。(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項向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