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扶持,最受質疑的一點是涉嫌超越合法性的邊界。依法治國大環境下,政府作為必須有法可依,而且要執法必嚴,不能“法外開恩”。據媒體報道,有接近湖北上市辦的人士對輿論抨擊該政策表示不滿,稱其是“依法依規”,在法規範圍內“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麼,如果是在法規範圍內依法行事,有必要在扶持上市公司的意見中專門列出嗎?對於不在扶持列表中的公司,行政處罰難道就可以不依法依規,可以隨意了嗎?依法“法外開恩”是不合邏輯的,所依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都是需要打上問號的。
這樣的扶持,公平嗎?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應該是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所有合法經營的企業提供同等的支持和保護。政府通過把企業列入所謂“金種子”、“銀種子”名單,給予特殊獎勵和保護,甚至縱容企業的違法行為,對市場上的其他競爭主體是不公平的。此外,決定哪些企業進入“金種子”名單的過程中,潛藏著權力尋租的可能。進入名單的企業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好處,無疑會刺激企業通過權力尋租進入名單。
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遵章守法方面都應該是企業中的優秀者。只有這樣的企業才值得投資者投資,對它們的違法行為“從輕或減輕處理”,這會激勵上市公司遵紀守法,還是違法亂紀呢?地方政府出台政策為違法企業上市保駕護航,算是用政府信用為其背書嗎?企業上市以後的風險誰來承擔?
優化營商環境,“放管服”,一直是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的重點。但是相關改革措施應該是對所有主體一視同仁的。如果將市場主體分為三六九等,實行不同標准的待遇,甚至法外開恩,這不是“放管服”,而是其反面。(來源:南方周末 作者:辛省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