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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專家:“逃稅罪”取代“偷稅罪”成範冰冰免除刑責關鍵
http://www.CRNTT.com   2018-10-08 18:07:11


 
刑罰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

  記者問:範冰冰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是不是“以罰代刑”?

  潘超答:《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的規定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稅務機關最終認定納稅人範冰冰的逃稅偷稅行為是首次違背稅收行政法律的違法行為,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則納稅人範冰冰偷逃稅款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在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如果納稅人範冰冰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

  刑法規定“補繳稅款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并不是“以罰代刑”,而是一種有條件的初犯免責機制。對於因符合免責條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納稅人,行為人事實上已構成了犯罪,只不過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罪刑法定主義在《刑法》中的體現。這一規定意味著初次觸犯逃避繳納稅款罪的納稅人在補繳稅款并接受處罰後可以獲得免責,但納稅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擔履行繳納稅款的責任和義務。

  胡功群答: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後,將“逃稅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稅罪”。參與立法的專家認為,把要繳納的稅款想方設法不依法繳納,本質確實只是逃避,從已繳國庫的稅款裡瞞了別人拿錢,才叫偷或盜。更深一層的意思,偷是明顯的貶義詞,而逃避卻是主要表達一個客觀事實,可以說是中性詞。原來習慣上用“偷稅”這個概念,實際上逃避納稅義務是這類犯罪的本質特征,這樣在表述上更准確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改變,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化,也被認為體現了中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安定有序。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稅務機關的權限和責任,減少了刑事處罰的範圍。而刑法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來源:“法制日報”微信公號 記者:王陽 對話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潘超、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胡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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