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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入刑難在判定是否故意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6:44


 
  他認為,《意見》首先明確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的入刑情形和可能涉嫌的罪名,可以有效地威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

  第二,如何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高空墜物,側重點在於物品的自行墜落,無論是建築設施附著物還是家用物品由於客觀原因而墜落。在高空墜物的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只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高空拋物,側重的是人為的將物品從高空拋擲而下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在民事賠償之外,更涉及到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他認為,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操作上的難點:首先,如何確定是高空拋物還是高空墜物。拋物、墜物的軌跡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缺少視頻監控的情況下,對落地的物品是如何從高處到地面的過程以及軌跡是較難確定的,從而直接影響到肇事者主觀上的認定。

  其次,如何確定高空拋物、墜物的肇事者。此外,無法確定肇事者時,如何賠償。如果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具體如何認定?規則以及標准如何?建築物中居住者又該如何承擔舉證責任?這些都是難點。

【案例】找不到拋物人,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瀟湘晨報記者梳理多份湖南地區的判決書發現,近年來小區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的情況屢有發生,但大多以民事糾紛的方式處理。

  2014年12月7日,袁先生與長沙市岳麓區某小區一業主戴先生簽訂承租合同,承租戴先生的樓房。之後,袁先生雇用了自己父親於同年12月12日起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

  同年12月18日,袁先生父親從四樓往樓下丟裝修垃圾時,砸傷了徐先生,後者當即被送往長沙市第四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重症腦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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