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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痼疾就該下猛藥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20:48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提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近年來,各地高空拋物事件頻發,有的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嚴重後果。11月13日,浙江東陽一個4歲男孩遭22樓墜落的金屬閥砸中頭部,目前仍未脫離生命危險。高空拋物已經成了一種嚴重的城市病,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這個問題不有效解決,人們走路都會惴惴不安。最高法此次明確提出對高空拋物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意義非同一般。

  以往,人們雖對高空拋物很憎惡,但它到底屬於什麼性質,認識不清晰,也不統一。很多人把它看成沒素質、沒教養、沒公德,在治理高空拋物亂象上,如果沒有造成實質傷害,不少地方采取的處理方式是批評、勸說和教育。現下,對高空拋物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把高空拋物的危害性擺在了“故意殺人罪”的最嚴重量刑等級,這說明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在國家法律的視野裡,故意高空拋物已經不再只是一個道德問題、素質問題、民法侵權問題,它已升格為一個刑事問題,其懲治力度與過去有天壤之別。

  近年來,為防治“高空拋物”,各地想出了很多辦法,有的在小區裡安裝朝天的攝像頭進行“全天候”監控;有的利用機器人監控高空拋物行為;有的成立“媽媽防空隊”進行文明勸導……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依然是治標不治本。現在,法律以嚴厲的刑罰對應高空拋物造成的傷害,體現的是重典治亂、堅決捍衛民衆“頭頂上的安全”的果決有力。今後,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絕不再是社區教育一番,賠點醫藥費就算了,它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付出沉重代價。面對這種治理力度的調整、懲治手段的升級,家庭、社區、有關部門乃至整個社會都需要積極響應,在認識上走出“高空拋物是個素質問題”,看到它堪比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的嚴重違法犯罪屬性,積極開展普法活動,積極為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者提供證據,形成治理不法的強大合力,形成“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承擔相應刑罰”的明確後果預期。

  “法者,天下之程式,萬事之儀表。”極大提高對高空拋物治理的懲戒力度,對不法者進行嚴厲懲治只是手段。在全社會形成高空拋物“形同故意殺人”的普遍共識,倒逼一些人不敢隨意拋物,危害鄰裡、危害社會,才是根本目的。每個人都需心有所戒、行有所止,絕不以身試法。(來源:湖北日報 評論員:李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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