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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病情將追究刑責,防疫當前切勿害人害己
http://www.CRNTT.com   2020-02-13 17:29:43


 
  值得強調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典型的行為犯,只要從事相關危險行為,置不特定他人和社會於危險狀態就構成犯罪,日前有媒體稱“最高可判死刑”也并非危言聳聽。

  當然,國家法律層面在突發疫情面前的整體應對,包括對以特定危險方法對不確定人群所造成侵害的法律懲處,還應當首先保障患病嫌疑人得到充分、及時救治的權利。在追究此類犯罪時,尤其需要通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來准確把握和嚴格區分故意與過失,當此防疫的非常時期,更要保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規範化,通過具體司法的公正裁量,讓特殊時期的防疫工作經得起時間和法治的考驗。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為一項刑事犯罪,上一次被公衆如此廣泛的感知和討論,還是2018年10月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也正是經過那一輪多起案例對公衆造成的衝擊,使得立法、司法乃至社會層面對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被突然攻擊的危害性達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識。兩廂對照,可以更直觀地感受,在各地均啓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背景下,人為隱瞞病情對社會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傷害何其之大。

  防疫當前,全社會正前所未有地處於一個命運共同體中,對罔顧特殊時期全民防疫需要肆意妄為的機構和個人,法律層面的態度與社會評價應當是一致且堅決的。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越明確,對社會行為的指引越及時,對疫情防控就越有助益。(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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