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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契合潮流有深意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0:02


 
  當然,有個前提是這種市場主體必須是“誠實而不幸”。如果渾水摸魚,甚至故意通過個人破產來斂財,逃避責任,則涉嫌違法乃至犯罪,萬萬不可。事實上,法律也不允許這麼做,何況監管部門不是吃素的,司法機關更不會無視。

  同時應看到,即便實施了個人破產,也不等於當事人就可自我放飛、盡情放縱。有關征求意見稿提出了限制高消費、從業禁止等規定,限制高消費包括不得旅游,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等,不得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9條規定。換言之,即便成功申請了個人破產,該受的限還得受,該盡的責還得盡,該履行的義務還得履行,并不是一些人所想象的——申請破產後就可以想怎麼著就怎麼著,胡吃海喝高消費誰都管不著。

  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宜早不宜遲。誠如有關專家所稱,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內在要求,自由加法制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公司主體可以破產退出市場,個人破產立法正當其時。這是對誠意經營者的一種司法救濟,是社會司法文明的提升,是寬容失敗的法律保障。

  當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期待民衆熱烈參與,提出有益的建議和意見,為該條例完善注入動力。更期待深圳有關部門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同時,盡最大程度傾聽民意,確保條例既順應時代潮流,還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其他地方進行類似立法提供可靠參照。(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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