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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圍城的路限行,進圍城的人難免猶豫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3:55


 
  2017年,四川成都一名女子被丈夫家暴致左耳失聰起訴離婚,法院一審判決不准予離婚。法官後來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按照)傳統的思想觀念,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要給雙方冷靜期。”在歷時2年,上訴發回重審再次上訴後,2019年10月3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准許二人離婚,婚內財產分割各半,丈夫賠償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事實上,我國在訴訟離婚中也存在“離婚冷靜期”的嘗試。2018年7月,最高法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這段時間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

  西藏民族大學訴訟法學碩士徐曉傑對作為“家事調查”示範改革試點的陝西省某縣基層人民法院進行了考察,他認為,訴訟離婚冷靜期對減少衝動型離婚、節約司法資源和保護兒童最大利益優先上存在積極意義,但妨害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權,由法院強制性地暫停了訴訟程序,部分夫妻的問題在訴訟離婚冷靜期內并未解決。更有甚者,如果一方存在家暴的情形,另一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走投無路之下選擇訴訟離婚,遭遇訴訟離婚冷靜期,不僅不能化解家庭矛盾,反而給另一方以及子女的人身安全造成更多的威脅。

  他認為,訴訟調解貫穿於離婚訴訟的全過程,訴訟離婚冷靜期與調解制度功能重合,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應該在有限的範圍內適用訴訟離婚冷靜期,至少在家暴、賭博、吸毒以及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的特殊情形下,能跳過訴訟離婚冷靜期直接作出判決。

  即便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家暴的認定也非常困難,要結合家暴行為與傷害結果直接因果關系的證明、要持續性反複性的施暴、要看受害的傷勢程度等等……并不是人們樸素認知中的打一巴掌、打一次,就算得上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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