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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家暴跳樓截癱,離婚有多難?
http://www.CRNTT.com   2020-07-29 17:16:05


 
  從流程上看,由婦聯、基層調解組織或行政主管部門對離婚案件進行訴前調解,是離婚案件中常有的環節,看起來并沒有什麼問題。然而,面對一起性質如此惡劣的家暴案件,訴前調解難免給人帶來一種“雞肋”的感覺。一般來說,訴前調解的目標,是挽留婚姻,或者促成協議離婚,在竇某某實施如此惡劣的家暴行為之後,劉女士的婚姻顯然已經不值得挽留,而在協議離婚的問題上,劉女士也并非沒有做出過相關努力,只不過一直遭到了竇某某的拒絕。

  除此之外,法院在開庭審理此案後給劉女士提供的說法,也令人頗為迷惑。這起案件既然已經走完了調解流程,進入了審判環節,按理說就該由主審法官做出相應的判斷。據報道,法院以“雙方意見不統一”為由,認定雙方需要“私下調解”。然而,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將責任從法官身上重新轉移到當事人的身上,顯然不合法律規定。而“等待刑事判決結果”的說法,更是讓這起離婚案件的審結顯得遙遙無期。對於這些問題,當地法院還需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事實上,訴前調解并不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裁定存在家暴情節的夫妻離婚,也不需要等到刑事判決出爐。對此,社會還應認真思考:對有明確家暴情節的離婚案件,訴前調解是否必要,能否盡量精簡?法院又是否應對此類案件盡量加緊審理,從而讓受害者少受折騰?面對不同的個案,法院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固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理應被用在維護受害者權益、保護弱勢群體之上,而不應成為家暴受害者離婚路上的阻礙。

  對於劉女士的不幸遭遇,社會大衆普遍充滿同情。以往的經驗證明,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員如果未能與施暴方離婚,很可能再次遭受侵害,且其心理健康也會受到負面影響。對此,社會還應努力為家暴受害者鋪就一條更平順的維權之路,及時解除無法維系的婚姻關系,幫助她們走出創傷。(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作者:楊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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