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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二選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經營權?最新專家說法來了
http://www.CRNTT.com   2020-10-23 21:51:30


 
  “公平競爭的原則,就是競爭當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家要互利共贏,而不能是有我無他,或做不利於其他的人的事情。”邱寶昌補充道。

  不過,針對《反壟斷法》是否能够較好地闡釋電商“二選一”等問題,中國信息界發展研究院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持不同意見。

  阿拉木斯表示,首先,《反壟斷法》規定得非常專業、詳細,其對市場支配地位這個重要前提作了諸多設定,認定相對較複雜,因此其適用性可能還存在問題。反過來講,《電子商務法》22、35條加在一起,相較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更廣,適用電子商務的針對性也更強。它擴大了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解釋,而且在協議、規則排除合作中也沒有具備市場地位的前提,規定得更加直接、明確。《電子商務法》有很多突破,當然這種突破怎麼落地、實施確實有很多具體的問題,但是從針對性上來說,《電子商務法》是做出了一定的突破性貢獻。

“沒有贏家”利益平衡是關鍵

  事實上,電商“二選一”現象禁而不絕的背後,是一些平台企業將構築壁壘、限制競爭作為贏得市場、鞏固優勢的手段,這樣的問題中,可以說沒有一方是贏家。

  首先,平台商家和消費者深受其害,增加了消費成本的同時影響購物體驗;其次,對於發起“二選一”的平台,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但長此以往,只能讓自己的發展之路越走越窄;最後,電商“二選一”的頑疾將可能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壟斷的手段,打擊了新電商新模式新經濟的發展,也阻礙了電商行業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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