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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買賣的差評
http://www.CRNTT.com   2020-11-20 19:20:43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龍、湯某浩利用商家害怕被檢舉、處罰以及影響營業的心理,在購買前即掌握了商品的“瑕疵”,且有敲詐勒索的預謀。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蔣某龍、湯某浩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5000元。

  11月16日,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向記者分析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并作出評價,但消費者評價應本著真實、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故意作出虛假評價,損害商家社會形象,不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給商家造成負面影響,則可能構成侵權,商家有權追究其侵權責任。

  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多次敲詐勒索(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物價值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竇賢尚告訴記者,“職業差評師”通常對多家商家實施敲詐勒索行為,一家敲詐金額或許不足二千元,但如果對多家敲詐勒索累計金額達到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的起刑標准,且符合多次敲詐勒索的情形,也構成敲詐勒索罪。(來源: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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