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趙占領補充說明稱,App的經營者作為廣告的發布者或者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需要審核廣告主的資質,還有廣告內容的真假以及合法與否。如果廣告內容中存在虛假宣傳,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經營者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就需要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市場監管,鄭寧建議:第一,監管部門加強執法檢查,對於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和懲戒;第二,鼓勵消費者投訴舉報;第三,行業協會加強自律。
在趙占領看來,App存在的廣告亂象,有些是明顯違反現有法律的規定,這些需要相關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於彈窗廣告之外的其他類型廣告,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很難直接要求他們提供關閉方式,所以需要通過制定、完善相關法律來解決。(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韓丹東 實習生:鄭雅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