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振被拐後,郭剛堂第一時間就報警求助,警方也有立案調查。這就是為何郭案中的人販子未能逃脫法律制裁的原因。
郭新振養父母未被追究刑責更合理的解釋是,郭新振被拐時刑法中還沒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只有“拐賣人口罪”,亦即當時對拐賣案件中的買賣雙方還未實施“雙打制”。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即便現在能證實郭新振的養父母的確收買了被拐兒童,適用當時的刑法也無法定罪。
24年前,郭新振被拐。對郭氏一家來說,無異於天降橫禍。24年後,哪怕刑事上已無追究郭新振養父母的可能,民事上,郭剛堂因丟子所承受的傷害、因尋子而產生的合理支出,仍可合理合法理直氣壯進行索賠。
郭新振養父母和人販子均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當然,民事訴訟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前提。郭家有權行使,也有權放棄追責和索賠。
一個父親,在24年歷盡滄桑的尋子之旅後,仍在為兒子作選擇,而一個兒子又該如何面對父親的選擇?不妨讓郭新振聽從自己的內心吧!(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