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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個人破產”首案在深圳誕生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21-07-29 21:24:14


 
  “首案辦理中,我們多次上門調查,一一核實夫妻二人銀行流水、房屋租賃合同、2個小孩學雜費單據等等,確認梁先生皆如實申報財產。”該案管理人負責人、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艶芝表示。



  根據裁定書,如果梁某嚴格執行三年重整計劃,將免於償還利息和滯納金約20萬元。這是否為欠錢不還的“老賴”提供了逃避債務的空間?個人破產制度是如何運行的?對此,深圳已經探索了一系列立體化的制度安排。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案件為例,由於未來有可預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產、免除其債務,而是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讓債權人也能最大程度的接受。

  當沒有收入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時,也并非簡單地免去債務。條例規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因故意損害他人導致的損害責任等,債務人所欠的稅款、罰金,即便個人破產後也不能免除剩餘債務。

  此外,從破產裁定生效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實申報收入支出等,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餘債務。

  在此基礎上,有法律專家建議,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間要加強協作,推動信息共享,還要細化案件受理標准,完善個人信用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讓惡意逃債的“老賴”無處可躲。(來源:深圳特區報讀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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