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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破障”如何拔除網絡藩籬?
http://www.CRNTT.com   2021-09-22 16:31:08


 
  2020年12月,歐盟提出《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MarketsAct)草案,提出“守門人”(gatekeeper)概念,維護公平、開放的數字市場。“守門人”的義務包括開放生態,賦予用戶及其授權的第三方訪問數據的權限并為訪問提供便利,以及不能在技術上限制終端用戶在不同App或服務間進行切換等等。

  2021年6月,美國衆議院司法委員會也通過六項法案,旨在加強反壟斷執法和恢複在綫競爭。

  其中《通過啓用服務交換增強兼容性和競爭性法案》(ACCESS法案)指出,在數字經濟領域,一些市場具有很高的進入壁壘、轉換成本等特征,使得消費者和企業通常被鎖定在大型平台上,缺乏更多的選擇權。

  反過來,這也增加大型平台企業在相關市場的主導地位,阻礙了新入局者進入市場的可能。《法案》賦予消費者將數據從一家平台轉移到另一家平台的權利,并要求主導平台與第三方平台間具有互操作性。

  在陳永偉看來,歐盟的《數字市場法案》草案,以及美國的《通過啓用服務交換增強兼容性和競爭性法案》(ACCESS法案)都對大平台的接入、互通提出了一些要求,但這些法案最終能不能通過,最終通過的法案會要求哪些平台承擔義務、承擔怎麼樣的義務,現在還有變數,條文本身的爭議也很大。

  所以,很難說對我國有現成的可供借鑒的經驗。

  在盤和林教授看來,理想的“互聯互通”應該是公平的開放,且開放不能僅限於產品和服務,也要包括數據開放。當然,數據開放是指在保障數據安全的情況下,對第三方小型科技公司開放,防止大型平台企業利用數據優勢相對於中小企業形成競爭優勢,阻礙小企業發展。所以,平台經濟企業互聯互通,可以不是平台之間互聯互通,而是首先向中小企業開放模式的互聯互通,未來從公平性考慮,再轉移到大平台,這更加理想。同時需要強調的是,互聯互通不應該是兩家企業之間,而是企業對於所有企業的公平開放。

  鄧志鬆律師則認為,理想中的平台經濟互聯互通,首先應當保護平台企業的“競爭性權益”,保證其前期建立數據資產的投入可以得到有效回報,保護企業進行創新和服務的積極性。其次,應當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正如歐委會所指出的:“數據可攜權的目的是方便個人管理數據,如果接收數據一方把它用作營銷目的,那數據主體的權利和自由就得不到尊重”。最後,要落實互聯互通,還應當解決實操上的問題,例如明確不同主體間的權責界限,確保有有效的技術支撑,以及明確補償原則等。(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白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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