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即便野豬不再是國家保護動物,也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捕獲、獵殺食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及《刑法》有關規定,除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三有”動物,還有“其他陸生野生動物”,也就是“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仍然受到禁獵區和禁獵期的實際保護,不能隨意獵捕。此外,2020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秦天寶表示,“三有”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是動態調整的。一段時間內某種物種的數量特別多,在生態系統中處於失衡的狀態,甚至導致與人產生衝突的話,或者說當某種野生動物的保護價值已經不足以應對它帶來的負面價值的時候,就可以采取調整名錄降低保護層次、組織進行科學種群調控等調整方式。
但是,如果一段時間之後,該物種的種群數量下降,那麼可能會再次將其納入保護名錄或提高保護層級。此類案例中,我們熟悉的保護等級被調整的物種就是大熊貓,因我國的保護效果較好、種群數量穩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就宣布將其從瀕危物種降為易危物種。
事實上,保護名錄的調整僅僅是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系統工程衆多舉措中的一環。秦天寶表示,野生動物的保護是一個系統的整體,包括事先的預防、過程的管控、應急的處理等,名錄的調整要和科學合理的調控、補償機制的完善等措施共同發揮作用。(來源:華西都市報 綜合《大河報》、央視、《都市快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