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臉識別設備的加持下,銷售人員可以用“偷來”的人臉信息,得到更為核心而隱私的信息。比如,某人剛剛賣掉舊車,是剛需客戶,銷售人員和該客戶進行“談判”便更具針對性。同時,將那些買車意願不強的“閑雜人等”予以過濾,從而提高售車效率。
車企當然不會承認這一點。但是細品有關車企的解釋,也能讀出別樣味道。例如小鵬汽車說,門店的本意,是希望通過采集人臉信息對客流數據進行分析,進而改善接待流程、更好服務客戶。
該深思的是,為何法律已作出了明確的約束,仍有企業利令智昏、只當耳旁風?一方面,懲處的力度有限。不少網友就認為只罰小鵬汽車10萬元,和其獲得的利益相比,有點輕了。這種看法未必科學,但是人們普遍擔憂違法違規的成本較低,令有關企業有恃無恐;另一方面,企業運用人臉識別技術的邊界尚有模糊之處。盡管近年來圍繞這一“邊界”的探索不止,但還不够明確,亟待更清晰、更細化方案出台。
小鵬汽車對消費者人臉的“私存”,應該不會是最後一個案例。但我們希望,未來對於人臉識別邊界的劃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讓我們更有底氣。(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伍裡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