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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代償創業貸款”追溯:寬容創業失敗不等於免除還貸
http://www.CRNTT.com   2022-02-18 17:17:43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明確,發生風險的一類貸款經創業擔保基金代償後,經辦銀行仍應積極追償貸款;經追償後回收的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在規定期限內確實無法追償的,可按規定程序從擔保基金中核銷。

  第二十一條明確,對出現逾期的貸款,人力社保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經辦銀行督促借款人及時歸還,并及時將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關信息數據庫中予以記錄,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依據。經辦銀行要及時將借款人的信貸業務信息報送至征信系統,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貸款貼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的依據。

  實施辦法也提出了控制性指標。

  其第二十條明確,經辦銀行要制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規範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和貸後管理等各個環節,有效把控貸款風險。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當年累計代償金額/當年累計發放貸款金額)達到10%時,應暫停發放新的創業擔保貸款,經采取整改措施并報當地人民銀行、人力社保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恢複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達到20%時,取消該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資格。

  地方實施細則中,代償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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