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認為:
在確認負有相互扶持等義務的前提下,通過一定的比例或某種方式去量化全職主婦和全職主夫的家庭勞動付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量化時應考慮到家庭經濟狀況,“比如,太太外出工作每月能賺4000元,但選擇了全職在家做家務,先生月收入只有5000元,太太如果想按每月4000元的酬勞來計算付出,不是很現實”。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廣西警察學院教授廖原也認為:
夫妻雙方并非雇傭關系,能够回歸家庭的一方大多需要靠另一方提供家庭經濟支持,這并不意味著妻子或者丈夫是以類似於雇傭的方式在承擔著這些事務,“明碼標價”將會使婚姻關系異化。
南國法援律師、廣西錦康律師事務所的吳窮介紹,他曾經接觸過一個法律意識較強的家庭,夫妻雙方定了“家規”,對全職在家的一方,帶孩子、做家務都有對應的費用標准,每月按時支付。但訂立“家規”類似經營企業訂立“管理規定”,太嚴格反而失去了相互的信任感,會傷害夫妻感情,如果非全職一方後續收入發生變化,還容易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執。
吳窮律師說: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離婚家務經濟補償要求,如果雙方協議不成,一般是由法院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量來判決,沒有明確的標准,每個家庭的經濟條件不同,“一刀切”定標准不現實,建議圍繞公平原則完善立法。在司法不斷進步、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也要尊重每一名選擇做全職家庭成員的人,尊重他們的付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