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而易見,終結“同命不同價”、實現“同命同價”,需要司法實踐不懈探索。上述這些努力為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積澱了正義養分,也消弭了城鄉差距,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而且,從《決定》內容看,相較於過往按照城鄉二元標准審視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而今堅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讓“同命同價”看得見、摸得著,不僅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也更好地保護了受害人特別是農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
實踐表明,終結“同命不同價”是一個循環漸進的過程。在區域發展尚不平衡的情況下,從跨越城鄉差異藩籬到徹底實現“同命同價”,還有很多裡路要走。但不管怎樣,終結“同命不同價”、實現“同命同價”是大勢所趨,也是法治建設生動實踐。(來源:上游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