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還提到,要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執法力度,定期評估審查效果。同時,豐富了附加限制性條件的種類,將數據剝離納入結構性條件,將保持獨立、修改平台規則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納入行為性條件。
在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鐘鴻鈞看來,分級分類有利於更好利用執法人員的資源,節約執法成本。
重視平台經濟監管,增強相關領域反壟斷適用性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方行為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平台經濟的監管。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修訂後共42條,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適用規則,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將現行《規定》中的“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修改為“平台經濟領域”,并根據執法實踐,增加“交易金額”、“控制流量的能力”兩項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合理借鑒理論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執法實踐,增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台經營者實施“自我優待”行為表現形式和正當理由。
此外,在關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調查程序以及法律責任方面,也都有一定調整。
此次修改一大值得關注的亮點在於:《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