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由此,深圳市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疾病、意外,現實社會林林總總的因素總讓離開成為一種痛苦的經歷。這種痛苦不僅體現在病人本身,更是在於這種離開的過程給家庭帶來的傷感與壓力。當親人處於惡性疾病的終末期,究竟是花費重金去挽救行將逝去的生命,還是讓親人提高生命質量,從而體面地離開?親情、倫理、道德,一系列的因素都在左右著家人的選擇。
但凡有一點的可能,或許不惜重金,都希望挽救親人的生命,誰都不願意看到一條生命的逝去,這是人之常情的操作。然而,承擔痛苦、負擔與挽救生命,本就不是可以劃等號的兩件事。大量的金錢和代價,或許并不能挽回一條生命。在病情知情書上簽下字,家人們也在承受著巨大的壓力。
生前預囑,事實上也在體現一個趨勢,越來越多的人對於死亡有了更加理性的認識。遺囑,并不再是一個唯恐避之不及的“晦氣話題”。“生前預囑”將問題放在台面上講清楚了,病人能够在清醒的時刻自行決定臨終時的處理方案。
人們對於死亡能够坦然地接受與面對,在“生前身後事”的處理上也有了自主的選擇權。以法規的形式確定“臨終決定權”,體現的是對生命個體的一種尊重。同時,坦然接受死亡,也減輕了家人的心理與經濟負擔。“接受死亡”不再是一個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成了綜合考量後的理性選擇。
生前預囑立法,也在改變著長期以家屬意見為主導的治療模式。我們不願意親人離去,但也應當認識到并不是搶救到最後一秒才是尊重親人,符合倫理的。在親人還能够自主決定時,尊重親人的選擇,減少不必要的痛苦,這也是一種從患者角度出發的視角。挽救親人生命與尊重親人的選擇,這是一件事的兩個維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