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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前預囑制度 有尊嚴地面對死亡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51:10


 
  (二)減輕患者家屬心理“罪名”,避免出現道德綁架

  在一些人的傳統觀念中,竭盡所能無休止地挽救患者生命,是近親屬應盡的“本分”。在患者生命垂危之際,患者已經不具備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如家屬不選擇及時搶救,增加患者在世的時間,很可能陷入悲痛且自責的境地。生前預囑制度的確定,不單單是從法律上保障了患者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也能從某種程度上減輕病患家屬情感上背負的“不道德、不人道”的罪名。減輕對於死亡的忌諱心理。尊重患者思維意識清醒時所做出的理性選擇,放棄一些無明顯積極意義的搶救措施,不僅能使患者更有尊嚴、體面地離開,也能使家屬在養老送終時不必背負巨大的心理壓力,避免生死決策時的“進退兩難”,減少不必要的家庭經濟支出。

  (三)緩和醫患關系,減少醫護人員的心理壓力

  生前預囑制度使醫護人員可以在患者真正到了生命末期的時候,根據患者本人意識清楚時填寫的意願進行下一步的醫療安排,這既是對患者自主決定權的充分肯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讓醫護人員有“蹤”可尋、有“法”可依,在保證自身權益的基礎上幫助患者更平靜地走完生命的最後一段路。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醫護人員可能會陷入進退維穀、無所適從的境地。如今“生前預囑”被寫進《條例》,對醫護人員也是一個巨大的保障,同時也能使有限的醫療資源留給更有需要的人。生前預囑的確立應當是患者、家屬、醫生進行充分溝通之後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醫護人員充當的是溝通者的角色,運用自身豐富的專業知識及醫療技術水平,結合患者的實際情況,給出既符合患者真實意思表示又切合實際情況的醫療方案,充分保障患者權益。

  (四)優化公證方案,滿足申請人個性化需求

  此次《條例》表決通過,也給生前預囑在公證領域的運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公證機構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在規定範圍內開展公證業務和相關法律事務,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進行審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滿足當事人的需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生前預囑作為一種單方聲明的文件,如能結合意定監護協議、遺囑等公證法律服務工具,公證機構可依此制定滿足公證申請人個性化需求的公證方案。建立生前預囑制度不僅有利於解決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養老送終難題,確保相關當事人能讓信任的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在自己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後,生命質量仍能得到保障,也有利於使公證多維度參與社會治理,推動構建家庭和睦關系,降低訴訟成本及訴訟風險。(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陳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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