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過期1分鐘要不要賠?近日一起案例在網上引發了不小的關注。顧客小李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瓶酸奶,結賬時突然發現酸奶過期了1分鐘。小李為此向超市索賠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絕。最後雙方訴至法院,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這原本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例。
超過了保質期限,就屬於不合格商品。正如律師所說,小李從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小李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臨界時間點以小票上顯示的詳細時間為准,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問題均由商家負責,此後則由小李負責。因此,不要說酸奶過期一分鐘,即便只相差一秒,作為經營者的超市也應該為出售不合格商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消費者也有理由向超市主張自己的權利。
至於消費者索賠1000元的依據,也并不缺乏。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案情既然非常簡單,為什麼還會引發很大關注?
可能緣於對消費者動機、身份的揣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只有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才能受到該法的保護。由於這相差的1分鐘看上去有些巧合,所以部分網友懷疑小李旨在為索賠而購買,不是消法應該保護的對象。但從此案最後的結果可以看出,超市一方要麼并未針對小李提出這種指控,要麼其提出了但并未被法院所采信。
也可能是基於對超市的同情。因為整個超市所出售的牛奶中,很可能就只有這一瓶超過了保質期限,為這一瓶酸奶超期一分鐘而付出400元的代價,多少有些委屈。但是換一個角度,正由於這個代價不算小,超市以後不是更應該引以為鑒?出現這樣一個案例對超市來說豈不也是一件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