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價4.9元的酸奶,算是超市最不起眼的一筆買賣。可這一筆小買賣,讓顧客和超市都鬧得不愉快,還得麻煩法院審判定結果。小事鬧大,4.9元的案值本身已經意義不大了,顧客數倍的索賠是否合情合理,顯得更加重要。
從調解結果看,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顯然證明超市的做法存在問題。那超市錯在哪裡,小李索賠有什麼法律依據呢?臨期食品,是即將到達保質期但仍在保質期內的食品。2012年1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發文明確,經營者對即將過期的食品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并單獨出售。北京市工商局還公布了“食品保質期臨界”6級標准:保質期1年或更長的,臨界期為到期前45天……保質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臨界期為到期前5天……酸奶的保質期為21天,因此,超市應在酸奶到期前5天按規定單獨銷售處理。
事實上,無論超市是否將即將過期的酸奶按臨期食品處理,小李付款後所得到酸奶,就已經是過期的。超市對臨期食品管理不善,存在違法經營事實不虛。
對此,我國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可見,顧客小李向超市索賠1000元的法律依據充分。消費者買到過期、變質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有舉報、要求商家賠償損失和主張懲罰性賠償三種方式。按價款的十倍或者所造成的損失的三倍,并且最低不低於1000元,就是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無小事。“過期1分鐘被索賠1000元”,警示超市、食品生產經營者別為了區區小利,而做出有失大局、有損大利的蠢事。(來源:太原晚報 作者:卞廣春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