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七: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實施惡意屏蔽信息、過度推薦等行為;不得利用算法針對未成年人用戶進行畫像,向其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當前,互聯網彈窗算法推介存在大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情形,一些彈窗算法推介服務為了增強用戶黏性,迎合用戶的喜好,不斷地選擇讓用戶感興趣的信息進行彈窗推送,導致用戶沉迷網絡和過度消費。從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八條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個性化彈窗服務是利用算法推介,主動向用戶提供具有針對性的能滿足用戶個性化信息需要的信息服務,這項服務本身是為用戶提供的個性化信息服務。然而,一些網絡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機構,濫用算法推介實施屏蔽信息、過度推薦以及操縱榜單等形式,嚴重幹預信息的正常呈現,這種濫用算法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違背倫理道德。
堅決禁止利用算法對未成年人進行畫像,并向未成年人推送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彈窗信息,尤其不得推送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產品和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義務八:彈窗推送廣告信息的,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和關閉標志,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
在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中,互聯網彈窗廣告亂象最為嚴重,尤其在彈窗時,不標明是“廣告”字樣。當前,“彈窗廣告”是名副其實的網絡“牛皮癬”,不僅存在大量推送虛假違法廣告等不良信息,還涉及欺騙誘導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等。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够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而不是新聞或者其他信息。為此,《管理規定》要求“彈窗推送廣告信息的,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