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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才能說好”,當成為明星代言“硬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22-11-03 18:50:52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明星廣告代言作出了明確規定。《意見》明確提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廣告代言過程中,不得誇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無從考證的數據。

  俗話說,要想知道梨子的味道,就得親自去嘗嘗,明星代言人只有使用過產品和服務,才能對產品和服務有切身的感受。但是,長期以來,一些產品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代言人“未使用過產品,卻稱產品質量好”的現象備受輿論詬病。而此前頻發的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不僅損害著明星的公信力,也嚴重破壞市場秩序。

  對此,此前我國《廣告法》就對此類現象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規制,此次《意見》對此類現象再次作出針對性回應,顯示出有關方面對這種現象的高度關注。今後,若有明星代言人違背自己的真實體驗信口開河,就有了許多規制和顧忌。

  《意見》還明確,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這其中的“充分”是非常關鍵的,意味著明星并不能看一看、點一點、試一試,如此潦草應對顯然是不行的。用了才能說好。要推薦他人使用,就得自己使用,這是《意見》非常注重的內容。這樣的規定,對明星的廣告代言行為進行了更“精准”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要明晰的是,明星廣告代言并不是簡單的“拿人錢財,替人言好”般簡單,對商品和服務負責,對消費者負責,是明星廣告代言必須恪守的底綫。

  廣告代言是明星的重要收入,廣告主是明星的“金主”,但要賺這筆錢,明星與其所在的企業就必須履行自己使用的義務。(來源:新京報 作者:關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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