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平台上賣冒牌眼鏡,被起訴判賠6000元
張女士經朋友介紹,加入了一個賣貨團隊,在“閑魚”平台上銷售知名品牌眼鏡,到今年4月,才銷售8筆的她就被某光學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授權,該公司擁有注册商標的專用權。該公司認為,張女士銷售假冒眼鏡,侵犯了他們的注册商標專用權。
庭審中,張女士表示,眼鏡來自於一個網絡商城,賣貨團隊還教大家在編輯商品詳情時寫上“正品”二字,如果有顧客下單,她再聯系網絡商城客服,提供收件人信息,由商城直接發貨。張女士認為,她是在二手商品平台銷售,僅賺了100多元就被告了,并沒有給品牌造成負面影響。
法官當庭將眼鏡的防偽碼輸入品牌公衆號進行查詢,顯示“不存在”。
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在其“閑魚”店鋪銷售的眼鏡使用了大量的品牌標識,但并不具備正品的防偽碼,足以證明這些是屬於假冒注册商標的商品。張女士并非轉讓自用的二手物,雖然商品是從他處購得,但產品價格明顯低於正品,顯然未盡到網店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
最終,法院依據商標知名度、張女士的銷售量和銷售金額等,判張女士賠償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