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業務落地在即。
11月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對個人養老金參加流程、資金賬戶管理、機構與產品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負責人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表示,《辦法》是今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在操作層面的細化,這個文件對操作實務方面是非常重要的,預示著個人養老金業務將正式啓動。
第一財經記者從業內了解到,個人養老金制度的誕生實現了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從0到1”的突破,但這個制度也面臨著如何建成一個“多數人制度”的挑戰,即從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來看,難以惠及達不到個人起征點的人群,甚至這部分人參加這一制度還可能會增加稅負。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個人養老金實施的EET的遞延征稅模式不利於中低收入群體參加這一制度,因為我國中低收入者用來繳納個人養老金的錢原本不用繳個稅,但一旦放入個人養老金賬戶,就要在提取環節“補繳”個稅。
哪些人買個人養老金更劃算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產品、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下稱“個人養老金產品”),實行完全積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