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商業銀行可在房地產開發貸款項下新設“專項借款配套融資”子科目用於統計和管理。配套融資原則上不應超過對應專項借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項目銷售回款應當劃入在主融資商業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開立的項目專用賬戶,該賬戶由提供新增配套融資的商業銀行共同管理。
同時,明確按照“後進先出”原則,項目剩餘貨值的銷售回款要優先償還新增配套融資和專項借款,對於商業銀行按照通知要求,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半年內,向專項借款支持項目發放的配套融資,在貸款期限內不下調風險分類;對債務新老劃斷後的承貸主體按照合格借款主體管理。對於新發放的配套融資形成不良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已盡職的,可予免責。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指出:“對專項借款下提供的配套融資支持,另設子科目管理,貫徹‘後進先出’的邏輯,貸款期限內不下調風險分類,形成不良的,已盡職的可免責。專項借款本來是國資背書的‘引子’資金,希望能以此吸引商業金融進入,但效果不盡如人意,主要是進入的機構會有產生不良資產的擔心。該政策多方面的創新,一方面對不良資產、貸款的容忍度提升,打消顧慮;另一方面保障貸款的權益。”
“第三支箭”有望加速啓動
“保交樓”的市場主體是房企,一方面,房企需要積極自救,另一方面,房企層面也需要相關政策的支持,最終才能達成“保交樓”的目標。
此前,在“保交樓”專項借款用於項目的實踐中,業內有“救項目”和“救企業”之爭,部分聲音指向了“救項目”而非“救企業”的思路,但是,從此次的“金融支持房地產16條通知”中可以看出,在“保交樓”的工作中,“救項目”和“救企業”是同等重要的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