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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中一名被告今午獲釋後匆匆離開法庭。(電視圖片) |
中評社香港7月5日電╱涉及前香港房屋署總工程師陳裘大(香港藝人陳奕迅父親)行賄案中的三男一女被告,由於辯方律師成功挑戰香港廉政公署的調查手法,違反香港《基本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案件永久終止聆訊,四名被告全部當庭釋放。
法官說,廉署明知故犯,知道其中一名被告要徵詢法律意見,仍要臥底用錄音機偷錄會面內容,這種行為違反《基本法》,亦已經侵害司法公義,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所以唯一可以做的是在現階段,永久終止聆訊。
但法官重申,香港可以成為國際金融城市,是有賴廉署不斷打擊貪污。
法官說,由於廉署今次的調查手法,希望香港立法會進行檢討,看看執法人員如何可以依法進行合法偷聽。
香港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表示,要聽取處理今次案件的律師的報告,及詳細研究法官的判詞後,才決定下一步行動,有否需要基於“公正原則”,就“案件呈述”提出上訴。
案中4名被告為利信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沈超(男,68歲)、一匹電機有限公司董事黃洪基(男,53歲)、ABB(HongKong)Limited總裁余志偉(男,45歲)及財務總監王天心(女,37歲),4人均為香港房委會認可機電工程供應商高層,控罪指他們於99至01年1月間,向房署人員提供賄款,以及串謀其他人偽造帳目。
辯方表示,廉政公署在2002年5月將第三被告余志偉的一名公司職員鄧合成拘捕後,鄧同意成為廉署臥底,暗中將公司內的文件偷出交予廉署。
辯方稱,廉署未獲搜查令而取得被告資料,侵犯市民私隱及個人通訊自由,違反《基本法》第30條。
辯方認為,鄧偷錄李與律師的對話,違反專業保密特權,除非廉署有足夠證據證明會面內容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等違法行為,否則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會面應該保密。廉署的調查手法令第三被告無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亦令其他被告難以得到全面證據,違反《基本法》第35條,故申請終止聆訊。
廉署下午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非常關注。廉署一向本著公義和公眾利益依法辦事案,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會決定應否基於司法公義提出上訴。
前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59歲),在處理房屋委員會轄下多個屋苑的裝備合約及監管工程時,收受承建商及供應商的賄款合共300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捕,被控以15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04年1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罪成入獄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