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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 |
中評社北京9月28日電/新華網轉載此間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載文章稱,中央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確實不夠,被審計發現的違規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極壞。審計限於力量和職責,不可能介入日常監督,而必然是事後監督,當發現問題時,違規事實已然形成,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也多無法挽回。這就要求,審計之後,綜合治理必須跟進。
近日,審計署公佈了對42個中央部門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媒體報導告訴人們,中央部門單位存在突出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挪用資金用於本單位辦公樓建設,隱瞞收入、虛列支出,以及不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等。一些單位存在歷年結餘資金未及時安排使用,形成賬外資金。
年年審計,年年發現違規問題,公眾不免產生一個印象:審計是“孤軍奮戰”,在審計之外,其他監管部門形同虛無。
文章稱,審計“孤軍奮戰”之說並不客觀。首先,審計署屬於國家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沒有公開審計結果的權力。沒有國務院做後盾,國家審計署不可能無顧忌地去審計與自己平行的比自己位高權大的中央部門,更不可能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佈。
其次,審計所暴露的問題,多數並非同類問題重複發生,這說明審計產生了遏制違規的效應。審計只有“審”的權力,卻依然產生了遏制效果,這無疑是因為審計背後有強大的支持力量,這支持力量,不僅是國務院、全國人民、媒體輿論,也是已經實行的問責制。
再次,從審計結果看,中央機關部門的違規行為,多系下屬單位所為,當審計發現問題後,各部門均予以重視,採取了措施查處、整改、糾正,在“審”之後,部委的“問”及時跟進,這既說明問題並非都是各部門主觀故意,也顯示了部門對審計的支持。最後,審計查出問題,不等於其他監督部門都形同虛無。不同的監督機構有不同的分工,審計的職責更多偏向預算、財經紀律和投融資的監督,並不主要承擔腐敗查處,只是由於專業的便利,能夠更容易發現財務和資金方面的突出問題罷了。
文章同時指出,但不能不承認,中央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確實不夠,被審計發現的違規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極壞。不但客觀上助長貪污腐敗,也給全國做壞了榜樣。該是對審計中發現的中央部門違規問題更加重視的時候了!
對於中央機關而言,審計署的審計屬於內部審計,不擁有超越其他平行部門之上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審計的職責只是幫助領導發現問題,而不是代替領導直接處理人事、糾正違規。而且,審計限於力量和職責,不可能介入日常監督,而必然是事後監督,當發現問題時,違規事實已然形成,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損失也多無法挽回。這就要求,審計之後,綜合治理必須跟進。
一是問責跟進。對違規,不能不了了之,否則必然上行下效,帶動一片。問責是懲前毖後、遏制違規重複發生的利器。問題在於,對於違規,過往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顯得不夠;而且,從問責制度看,對中央部門的違規,依據什麼問責,誰去問責,怎樣問責,還缺少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這就導致對違規的處罰不力。有效遏制違規現象重複發生,必須完善問責制,依據審計結果和問責的程式和處罰規定,追究違規部門領導的責任。
二是制度跟進。中央部門的違規現象帶有普遍性,說明制度建設滯後,日常監督缺失。尤其是財務制度、預算制度等內控制度很不嚴密,內控制度在實際執行中缺少剛性,以致違規現象不能在內部運行過程就及時發現,自動糾正,而被迫依賴審計部門費力費時的外部監督。制度建設帶有根本性,要遏制中央部門的違規行為,必須重點加強制度建設。
三是改革跟進。中央部門的違規現象,與改革滯後是相聯繫的。尤其是部門預算改革雖然自2000年開始推進,但預算分配標準等一些配套改革措施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改革政策執行不夠嚴格,不僅影響預算分配的公平、透明,也影響部門預算執行效果。遏制中央部門違規現象,必須加快預算改革,強化預算約束,提高預算執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