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日報:再用力丟出一隻鞋子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4 08:49:17  


  中評社香港1月24日電/台灣經濟日報今日發表社論說,“銀行呆帳大戶的名單,為什麼不能公布?”力霸案爆發,陳水扁在海外對著電視機,向蘇貞昌丟了這個問題。“我們立刻修法,公布呆帳名單!”蘇貞昌“內閣”如此回答。 

  主管機關立刻提出銀行法第48條的修正草案,“立法院”啟動朝野協商,排入院會議程。最後有人朝王金平院長用力丟了一隻鞋子,會期結束。修法的事情,就擱了下來。

  社論說,“行政院”現在決定上網公布中華商銀的呆帳名單,法律依據是“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這個條例第11條規定,金融重建基金(RTC)“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或“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時,“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台幣100萬元之呆帳”;“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因此,銀行搞垮了,RTC出面收拾爛攤子,主管機關必須在網路或其他的媒體,把呆帳名單公告周知。這個條文在2005年就公布施行,現在要公布呆帳名單,不需修法。

  那些不是RTC接管的銀行也有呆帳。光是去年(2006年)的前十個月,呆帳金額就高達1,503億5,900萬元。據說,公布這些呆帳的名單,必須修法。真的需要修法嗎? 

  社論表示,翻開銀行法,第48條第2項現在的規定是這樣的:“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也就是說,客戶的存、放款資料,銀行有保密的義務,但有兩個例外。第一,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檢察官辦案,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銀行調閱被告的資金往來,銀行必須給。第二,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情形。換句話說,只要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可以公布的資料,就可以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做了什麼規定?這裡有一段故事。1990年台北市議會開會,要求台北市銀行(已於2005年1月1日與富邦銀行合併,改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供“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詳細資料”。台北市銀行面有難色,向當時的銀行法主管機關財政部搬救兵。 

  1990年7月18日財政部正式做了回答,內容如下:“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應負保守秘密之責,是以立法院及各省市議會召開秘密會議時,各公營銀行仍以提供左列資料為限:(一)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年度查實及會計科目所列總數。(二)個別客戶已完成訴訟程序,收回無望之催收款。(三)已報審計單位而尚未核准轉銷呆帳戶資料。(四)已報審計單位並經核准轉銷呆帳戶之資料」。(財政部1990年7月18日台財融字第790189485號函) 

  簡單的說,財政部的規定只有兩句話:1、逾放和催收款部分,只能把總數公開,不能有客戶姓名的詳細資料。2、呆帳和回收無望的催收款,可以公布客戶的名單。 

  社論指出,台北市議會當時很不滿意這個答覆,他們希望逾放的名單也能公布,於是向大法官聲請解釋。但大法官1992年3月13日公布的第293號解釋,支持財政部的基本立場,呆帳名單可以公布,但逾放部分還是不能透露個別客戶的姓名。 

  財政部1990年的函就一直用了下來。1993年12月31日財政部重申“各金融機構已轉銷呆帳戶之資料,不在銀行法第48條第2項保密義務之範圍”,同時擴大“轉銷呆帳戶資料”的範圍,不但包括“已報經審計機關核准轉銷,或尚未核准轉銷的呆帳戶”,還包括“經銀行董(理)事會決議、監察人(監事)過半數同意而尚未報審計機關之轉銷呆帳戶等資料”。(財政部1993年12月31日台財融字第82116314號函)  

  說到這裡,意思很清楚。就法言法,要不要公布呆帳名單,銀行法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做決定,主管機關也早在十幾年前就說可以公布。那麼,為什麼要修法呢?看來,“立法委員”得把另一隻鞋子用力丟出去,才能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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