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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許添財不起訴 南北檢署標準截然不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2 16:10:17  


   中評社香港3月12日電/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今天偵結,在需檢具單據核銷半數特別費部分,許陽明被控使用130張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金額共31萬餘元,依貪汙罪嫌將許陽明及提供發票的祕書王筱方、隨扈黃紋崇起訴。許添財需核銷的特別費均被認定依法核銷,獲不起訴處分。 

  至於無需單據核銷的另一半特別費部分,檢察官陳明進認為政府相關部會對特別費的性質認定不一,檢察官無從確定特別費性質,亦無法認定被告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均予不起訴處分。 

  聯合晚報報道,南檢偵辦這起特別費案,認定貪汙與否的關鍵,在於需檢具單據的半數費用有無確實提報,若用不實發票,就涉貪污,至於不需發票的另一半,檢方認定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未予深究。而北檢侯寬仁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則是查辦不需檢具發票的一半,並認定馬英九有公款私用情形,至於需檢具單據部分,馬英九的核銷經查都合法。南檢與北檢偵辦的標準,截然不同。 

  起訴書指出,許陽明自91年2月15日至94年12月20日任職台南市副市長。黃紋崇是台南市警察局保安隊警員,奉派擔任許陽明隨扈。王筱方是許陽明副市長室秘書,負責許陽明費用報銷工作。副市長每月有4萬4000元特別費,其中半數需檢附單據核支,另一半則需由副市長具領條報領支用。需檢據核銷特別費部分,許陽明等三人明知任內並未全額實際支出,卻利用不實發票核銷。 

  核銷許陽明特別費的不實發票,包括許陽明任期前、卸任後及私人花費發票82張共22萬7997元,另有許陽明妻子立委管碧玲消費發票9張共3萬242元,以及王筱方私人消費發票28張共4萬2491元、黃紋崇消費發票11張共1萬6852元。 
 
  檢查察官陳明進認定許陽明等三人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應追繳貪汙所得。王筱方、黃紋崇本身並未獲利,請求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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