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3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透視集文章說,繼馬英九因特別費案遭到起訴之後,台南地檢署日昨分別對前市長許添財與前副市長許陽明的特別費案,做出不起訴與起訴的處分,耐人尋味的是,南檢與北檢偵辦的標準截然不同,令人不得不質疑,檢察官何以對馬英九特別嚴苛。
南檢偵辦雙許的特別案,認定是否貪污的標準,是在於需要檢具單據的半數特別費,有無確實提報,如果使用不實發票,就涉及貪污,至於不需發票的另外一半,則認定是“首長實質薪資補貼”,不予查辦。然而,北檢起訴馬英九,則是查辦不需檢具發票的一半,並認定馬英九有公款私用的情形。兩相對照,明顯是兩套標準。
文章說,就事論事,北檢與南檢在特別費爆發之初,既曾多次開會,希望取得一致見解,做為起訴與否的標準,為何馬英九被起訴,而許添財不起訴?為何馬英九把特別費匯入自己戶頭,被認為是“連續使用詐術詐取公款”,而許添財同樣匯入帳戶的特別費,卻被認定是給首長的特別薪資,屬於實質補貼,檢方難道不應該給社會一個合情合理的交代嗎?
誠如南檢在起訴書中所說:“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還是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法理概念堆砌起來?”縱使這是南北檢方認事用法不同的關鍵所在,大家難道不該冷靜想想,馬英九為何這麼倒楣?難道不是政治迫害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