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諾不判死刑是緝捕賴昌星必要條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4 15:55:24  


  中評社香港3月14日電/針對許多代表和委員對賴昌星一案進展情況的關注和疑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13日做客新華網表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這種做法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據報道,倪壽明指出,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包括加拿大,廢除了死刑。因此,從這些國家遣返嫌犯,當可能導致最終對被遣返人判處死刑時,這些國家就會要求對方國作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如果對方國不承諾,遣返要求就會被拒絕。

  他表示,我國從加拿大遣返賴昌星,將面臨兩種選擇:要麼作出承諾,實現遣返;要麼拒絕承諾,放棄遣返。

  “與不作承諾,放棄遣返相比較,我們作出承諾以爭取實現遣返,這是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利益的唯一正確選擇。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他說,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是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的必要條件,是追究賴昌星刑事責任的合理代價,是權衡利弊後作出的正確選擇。

  這種案件不能與沒有國際因素的案件簡單比較,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與司法是否公平沒有任何關係。

  關於案件未經審判即作出量刑承諾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說法,他解釋說,首先,遣返活動當然發生在審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經審判來質疑遣返中量刑承諾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諾在內的遣返活動,法律上也規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諾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國家對外表達,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等。應該說我國遣返賴昌星的一切活動都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因此,對遣返賴昌星作出量刑承諾並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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