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31日電/重慶市市長日前首次對孤島式“釘子戶”拆遷事件表態,表示要依法、冷靜、妥善處理事件,維護法律的權威,絕不遷就漫天要價和毫無道理的要求;並表示,拆與不拆,不是涉及到開發商的利益,而是涉及到公共利益。
《澳門日報》今日刊發社評稱,重慶市市長的表態,表達了政府的強硬立場,也表明拆遷的行動可能加速。由是再度引發人們對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關注。
何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群體的個人利益的集合,公權本身則是個人的私權根據一定的契約,授予社會管理者。在法制國家的社會,這一契約在憲法和民法中體現。因而,在私權未獲確立,權利義務契約並不明晰之下去談公共利益,也引起對其合法性依據的質疑。
社評表示,要確立和主張《物權法》中的私權並平等保護私有財產,首先須遏制公權的武斷。因為強大的公權倘若毫無制約,動輒侵害民利,私權就要常受打壓。國家審計署日前發佈今年第二號《審計結果》指出,審計署在二○○五年三十四個高等級公路項目中發現,十五個項目違規多徵土地達十點二九萬畝,十六點三九億元徵地補償費被湖北、湖南等十四個省區的當地政府及徵地拆遷部門截留挪用、長期拖欠或扣減。
其中僅武漢繞城高速公路工程一處,其補償標準應為每畝一點八九萬元,但實際僅按每畝四千八百元補償給農民,僅為標準的四分之一。
社評表示,應當承認,重慶九龍坡區法院裁定強制拆除“釘子戶”是有法規依據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誠然,與許多地方由行政機關自裁自拆或交由拆遷公司野蠻拆遷相比,由法院在聽證後裁決還是較為文明和愼重的。但該條例賦予拆遷人享有交易的強制啟動權、強制簽約權、申請強制裁決權和強制執行權等四項特權,使得在拆遷程式的各個環節中,被拆遷人都處於絕對的劣勢。
社評認為,法律由國家權力機關制訂,並為現實服務。中國的現實是,在未來三十年,中國的城市化率將提高到百分之七十五。城市化進程難免徵地拆遷、大興土木,加上各地原有的舊城區建設、城中村改造等,拆遷的問題必然更多。
因此,強制拆遷應愼重。如重慶的“釘子戶”,旣非狹義的公用徵收(並非政府自用),又不威脅公共安全。至於是否“漫天要價”,倘若有關方面未在事先聽取每一戶被拆遷者的意見,並達成一致,是無法認定被拆遷人是在“漫天要價”的。然無論如何,拆遷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問題,必須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社評強調,維護公共利益不能成為損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根據。強制拆遷也必須以對被拆遷人予以合理補償為前提。對被拆遷者來說,服從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補償下同意拆遷,交換利益,而非要犧牲自己的利益。民衆認為補償不合理並就此作出抗爭,是可貴的維權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