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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簽國務院令 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24 09:28:19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品質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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