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何不藉由立法手段一次解決特別費爭議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25 09:54:17  


  中評社香港4月25日電/特別費案件正由法院審理中,特別費的性質究竟為何?在“立法院”中餘波蕩漾,為了“法務部”的見解有無變更,特別費是公款還是私款的問題,爭執不休。 

  “立法院”為什麼該研究特別費的性質?如果只是為了馬英九的官司,並沒有正當性。因為“立法院”應該尊重司法審判,不該針對個案立法,就像是不該為了馬英九繫案而去修法改變競選“總統”的參選資格一樣。但是特別費的問題,並不只是涉及馬英九個別的問題,也不只是關係到千百位政府首長過去如何支用特別費的問題;特別費的問題,根本上是個制度設計的問題。用正統的立法制定適切可行的制度,正是“立法院”的責任所在。現在特別費的制度設計出了問題,解釋上莫衷一是,還可能因此引發刑事責任與審判結果的莫衷一是,搞得全台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首長人心惶惶,更進一步成為政治惡鬥、搶奪“總統”權位的賭博籌碼,“立法院”其實負有很大的責任,正本清源,是該在制度上做一次徹底的澄清了。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指出,首長特別費的存在,不自今日始,並未在法律上建立制度,而只是長期以行政命令因陋就簡,其實是錯誤的第一步;用立法建立制度,當然是法治“國家”的不二法門。而特別費的性質究竟是公款還是私款,所以引起高度爭議,本是問題本身性質使然。 

  特別費之所以存在,是要處理行政首長乃至政府其他部門政務層級人員的共通需要,即使如“立法院”立法委員也有相同的問題。乃就是在政務層級人員的公務活動之中,有各種公務與私務性質夾雜的開支,無法避免。紅白帖子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高層政務人員會有為數眾多的紅白帖子,一方面是私人的關係使然,一方面也是職務需要所致。特別費的支領,乃兼含公務與私務的性質。特別費在制度設計上,領取之前,當然是公款;領取之後,如果仍然以公款視之,則無異允許首長以公款支付兼有私務性質的支出。如果領款之後以私款視之,則其性質亦是一種帶有公務目的,以公務為負擔的私款,也就是一種實質補貼。正是因為此中性質兼含公私,所以一個合理的制度,應該是預先定期估算每一個職務具有此種性質的花費若干,以概算的方式支領,一旦支用,即不必事後另以單據核銷。因為事前的概算已經確保款項的使用會落在合理的額度範圍之內,因為制度上必須先已認定相關職務必然會有相關支出的必要,才會容許擔任其職的人支領特別費。 

  準此而言,實務上特別費中半數只須出據領取,不須事後另外檢據核銷的做法,其實就是應該以立法加以落實的制度設計。只要能以法律取代過去的行政命令,制度上的瑕疵就可以解決。反倒是特別費成為眾所矚目的刑事案件之後,審計部門再以行政命令要求一切特別費都應該實報實銷的做法,乃屬矯枉過正的錯誤處置。要求所有的特別費實報實銷,其實只能解決審計主計部門的責任問題,卻完全忽略了特別費所以需要存在,兼具公私性質卻又有取據困難的現象,應該有制度上的克服手段。現在的做法,並不能真正解決相關職務上的需要。 

  社論表示,之所以強調現在應該用立法方式正面解決這個問題,是因為制度設計模糊不清,以及行政命令的位階過低,製造了一個法治“國家”不應出現的陷阱。所有領取特別費的政府首長,假如因為實務上的需要而竟致刑罰纏身,是完全違背了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當然,“立法院”通過立法並不當然可以解決既有的案件,那是審判部門應該處理的問題。但是,適當正確將特別費加以立法,可以用來觀照既有制度的瑕疵,也可提供審判部門參考。 

  該附帶一提的是,特別費案件是從“國務機要費”案件的話題引發的。陳水扁支領“國務機要費”而無特別費,其實也有從制度上加以檢討的理由。“國務機要費”是為了機密的公務所需,是純粹公用的性質,與特別費的亦公亦私有所不同。問題是總統有“國務機要費”的需要之外,其實也有特別費的需要,與其他政府首長並無不同,制度上應該容許陳水扁支領特別費,也不應該不加區辨“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不同,用領取“國務機要費”的名義領取特別費。 

  制度設計不良,引發了特別費訴訟的爭議,必須正本清源,用法律制度解決制度的瑕疵,而不是用法律取代個案的審判,卻讓制度的錯誤長期存在。關心特別費問題的立法委員,是不是該採取某些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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