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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某移民服務中心登在一家中文媒體上的廣告,聲稱可提供經濟擔保,100%可靠。 |
中評社香港4月26日電/一位美籍華人的妹妹在中國等了12年的親屬移民排期,在前往美國駐廣州領事館申請簽證時,卻因為哥哥提供的經濟擔保有假,而被領事館判決“終生”不得進入美國。
據美國《明報》報導,覺得十分冤枉的哥哥表示,當時,他和太太的報稅不夠,眼看妹妹面談時間要到了,情急之下,在報紙上看到一家移民服務中心的廣告,可提供經濟擔保,並聲稱100%可靠。該中心的接待人並承諾,不成功不收費。當事人當時信以為真,交了1500元押金,但其所謂的“擔保人”卻是一個被重複使用多次的人。最後,被領事館發現其中的虛假之處,認為當事人有欺騙之嫌,判其妹妹終生不得進入美國。
移民律師劉汝華表示,以金錢購買經濟擔保書,出發點本身就是錯誤的,有的民眾以為花錢買的擔保書是合法的,其實你花錢買擔保書本身就觸犯了聯邦移民法,所以你既是受害者又是犯法者。
劉汝華表示,如果有兄弟姐妹等親屬要移民,作為在美國境內的經濟擔保人,一定要如實報稅,以免“臨時抱佛腳”,遭不法移民服務業者欺詐。到時一旦露底,親人不但不能來美團聚,恐怕今後永遠都不能進入美國境內。
一些不法移民服務社,採取偷竊他人個人資料的手段,然後為其客戶做擔保,因此會有人被暗中做了與自己毫不相關的人的經濟擔保人,直到移民局打電話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資料被盜用。雖然,偷竊身份資料會被牽出來,但被擔保的人卻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家人的移民之路也因而被堵死。
按照移民法,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為親屬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進行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的目的在於使受益人進入美國後,不會因其某種原因領取或享受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業金、救濟金、補助金等或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成為公眾的負擔。
移民律師劉汝華詳細列舉了移民法對經濟擔保人的基本要求:(1)擔保人必須是居住在美國境內(包括領地和屬地)的美國公民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年齡至少年滿18周歲。(2)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有效期內的年收入不得低於聯邦貧困線收入的125%。其計算方式是擔保人全家人數加上被擔保人所得的收入總和,與聯邦政府所規定的同樣人數家庭的貧困線收入相比所得的百分比。(3)擔保人須為申請移民美國的親屬承擔全部法律上的財務責任,包括對被擔保人和提供貧困公共福利的聯邦、州或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組織,負有法律上的責任。(4)在獲知被擔保人領取貧困公共福利時,提供這種福利的政府組織或其他任何有關機構,可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或強迫償還該筆福利。擔保人必須同意服從聯邦或州法院對有關的法律訴訟所做出的司法判決。法律追訴有效期為10年。(5)允許被擔保人親屬以外的其他人共同或獨立擔保,但任何經濟擔保簽署人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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