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堂布幔為違法廣告物 “教育部”多重觸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21 17:26:02  


中正堂掛布幔,北市府再加罰20萬。
  中評社香港5月21日電/針對“教育部”所謂“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在中正紀念堂主體建築物兩側懸掛巨型布幔並未違法”的說法,北市府法規委員會今日“嚴正聲明”“教育部”此一舉措已經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以及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台北市政府除得依據文資法第九十七條以及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三之規定課處罰鍰之外,台北市政府並得強制拆除此一巨幅的違規廣告物。台北市政府除再度指明教育部之違法情事外,並已勒令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立即自行拆除此一違法廣告物。台北市政府呼籲“教育部”不要繼續知法犯法,“只許中央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東森新聞報道,北市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教育部”在中正紀念堂主館兩側懸掛巨型帆布的行為,業已明顯違法文資法第三十條“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之規定,“教育部”所謂“只有將古蹟外貌完全遮蔽才違反文資法”之說法不但於法無據,於理也不合,否則以後所有古蹟的所有人均可自行在古蹟外懸掛巨型布幔遮蓋古蹟之一部。

  市府當初基於此一理由拒絕紅衫軍遮蔽景福門之一部,現在也以相同的標準要求“教育部”,市府對於任何違法行為都是一視同仁、依法行政。
 
  法規會主委葉慶元進而表示,依據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只要是“釘定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壁面帆布”均屬於招牌廣告(管理規則第三條參照),而「特定專用區……、歷史性建築物、古蹟等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台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中正紀念堂不僅是“特定專用區”,也是歷史性建築以及暫定古蹟,“教育部”在暫定古蹟之牆面上懸掛巨幅的廣告物明顯違反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台北市政府得依據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三規定對“教育部”處罰,並得強行拆除違法廣告物。台北市政府強調,廣告物之張貼懸掛影響市容甚鉅,“教育部”身為全國最高教育機關帶頭違法,市府無法針對“教育部”的違法廣告放水,否則與專制威權時代“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作法無異,爾後市府進行廣告物相關的管理工作也會發生困難。

  北市府強調,“教育部”此次針對中正紀念堂此一暫定古蹟的再利用計畫並未經過市府同意,而且具體的作法上不但多次欺瞞台北市政府,並且有諸多違法之處,台北市政府呼籲教育部適可而止,不要繼續以民主為藉口,用違法、威權的手段,進行意識型態的更名行為,而應多以國計民生為念,做好教育的本業,拯學童及家長於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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